什么是暂时进出口?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境内但需按规定时间内原状复出口的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包括:
1、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
2、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
3、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机械、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暂时进口货物通关程序:
1、进(出)口前的备案;
2、进(出)口时凭担保报关;
3、使用期内接受海关核查;
4、复出(进)口时报关;
5、核销结关。
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
(1)提交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文件:正本运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发票、箱单、测试协议、测试说明。
(2)暂时进出口货物,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复运出境的,应由暂时进出口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和纳税手续。但对于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期限的单位,应在暂时进出口期限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者外,不再予以延长。
(3)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入境时,货物报关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并随附暂时进出口货物清单及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货物报关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货物报关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接受的书面担保。暂时进出口货物到期复运出境时,经海关查明是原进口货物,退还已交保证金或将己提交的书面担保销案。
(5)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必须符合境外所有和原状复出口两个基本条件,并且只能用于向海关申报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期满后不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规予以处罚。
(6)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时,货物报关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如果变更出境口岸,应持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出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交申报人凭此向原入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暂时进出口货物资料
1.货物暂时出境海关审批表
2.暂时进出口货物清单
3.临时进出境申请报告
4.企业保函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箱单,发票,合同
7.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货物图片盖章
10.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11.付款水单
12.活动邀请函
暂时进出口注意事项
关于中国暂时出口的延期申请
根据要求,需要提供以下延期材料:
1、暂时进出境延期审批表
2、货物清单
3、延期情况说明
4、延期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5、延期申请委托书
6、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暂时进出境延期审批表
审批表中应写明延期原因,原暂出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原复运进境日期及拟申请延长的日期,另外还须注明本次申请为第几次延期申请(根据海关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最多可申请三次延期,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6个月)。